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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埃波拉病毒传入中国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9-01-14

施行日期:2009-01-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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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埃波拉病毒传入中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2月20日报告,加蓬暴发埃波拉病毒出血热。截止12月19日,发现27例疑似病人,其中15人死亡。该病是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病死率高达50-90%,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经皮肤、呼吸道或结膜而感染,潜伏期为5-14天。发病症状为突然起病,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结膜充血等。几天后可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咽痛,严重病例可出现无黄疸型肝炎和胰腺炎。数日后可出现轻重不一的出血倾向。目前对埃波拉病毒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为防止埃波拉病毒传入我国,保护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疫区的旅客,如发现有上述症状的,要立即向口岸检疫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检疫人员要对可疑病人实施隔离留验,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病人接触过的其它物品应实施严格的消毒等卫生处理。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要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告知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灵长类动物,如猴和猿类等;避免与可疑病人密切接触;旅行中或回国后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应尽快就医,并详述有关旅行情况,便于诊断;在疫区就医时,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尽可能携带必要的防护工具,如口罩、手套、眼镜、帽子、防护服等。

三、禁止直接或间接来自加蓬的灵长类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我国或从我国过境。己运抵口岸的来自加蓬的灵长类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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