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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外交部公告)

发布部门:外交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9-11

施行日期:1999-09-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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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外交部公告)

外交部今天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发布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的一种。持上述护照和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上述证件人员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办理签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开始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向世界各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样本及有关说明材料,并希望各国和各地区积极考虑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持有者免办签证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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