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86)172号《关于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制试行方案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绍人银管(86)字第187号《关于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复》、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63号《关于同意绍兴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浙江省体改委浙经改[1992]51号《关于同意绍兴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35号《关于浙江绍兴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36号《关于商请复审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的函》、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关于商请复审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的补充函》等有关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5100.12万股,每股1元,其中国家股359.81万股,法人股3413.35万股,个人股1326.96万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