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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肉骨粉的风险警示通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11-15

施行日期:2001-1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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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肉骨粉的风险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今年9月25日,深圳某饲料加工企业从日本进口5吨鱼粉粒,深圳检验检疫局对这批进口鱼粉抽样检测发现,这批鱼粉中含有牛源性成分。鉴于日本是疯牛病和痒病的发生国家,深圳局对这批鱼粉已经做出了退货处理。

为了进一步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2001年第143号公告,禁止从疯牛病发生国家或地区进口反当动物源性饲料等动物产品,在日本和捷克发生疯牛病后,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日本、捷克发生疯牛病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396号)。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2001年第1号令),现发布关于进口肉骨粉的风险警示通报:

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的一系列规定: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反当动物源性饲料,对允许进口的其他非反刍动物源性的饲料,必须做牛源性和羊源性的成分检测。对目前尚不掌握饲料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方法的检验检疫局,必须采样送深圳、珠海、大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进行鉴定。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局。

抄送:外经贸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动植司,法规司,国际司,通关司,动植检所,标准法规中心,商检研究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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