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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如何为我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

发布部门:外交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5-12

施行日期:1989-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外交部关于如何为我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 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民(1984)民36号文规定,自费留学生回国结婚除提交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在加外期间未结婚的证明。他们如在居住国办理结婚登记,有些国家也要求他们提交我使领馆出具的此种证明。由于自费留学生在国外居住分散,他们大多数到国外后不到我使领馆报到,平时极少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很难掌握其婚姻状况。因此,在出具未婚证明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国家教委留学生司等单位,现提出如下处理办法,请各馆遵照办理。  一、居住在能够查核外侨婚姻状况并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直接向居住国有关当局申办未婚证明。如该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未婚证明需带回国内使用,则需按规定办妥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二、居住在不能查核外侨婚姻状况或虽能查核但有关当局不为外侨出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按如下办法向我使馆申办未婚证明:(一)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原则上应亲自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同时当事人须提供本人护照、居留证和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当事人应提交未婚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包括下述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出国前的工作单位及住址;2.在国外的居住日期(居住日期应与国内出具的未婚证明的日期相衔接)、就读院校名称、详细地址及证明人;3.在国外居留期间,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同任何人登记结婚(或离婚后未同任何人结婚),如隐瞒事实,将由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申办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上述保证书上签名。使领馆将此保证书及申请表格等证明材料永久存档,以备今后发生问题时可为我司法部门提供证据;(三)我使、领馆审核后,为其出具未婚证明,其格式为:

公证书

编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日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国名)自费留学,留学期间未与任何人结婚。(或:在×年×月×日经××法院判决与×××离婚或在×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后未与任何人结婚。)

(馆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

×等秘书 (签名)

年 月 日

三、对已经回国的自费留学生要求补办未婚证明者,可由申办人在国内按第二条要求写好保证书并经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寄给国外的亲友,委托他们到我使领馆代办。据此,使领馆可为他们出具在国外期间未结婚的证明。

上述办法只适用于自费留学生。华侨或其他中国公民,申办未婚证明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司。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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