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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4]6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3-18

施行日期:2004-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更好地向全社会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总局特设立 “中国环境大使”荣誉称号。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受总局委托,设立“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对“中国环境大使”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环境大使选聘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二)在自身领域有较高成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公众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履行“中国环境大使”的义务与职责;

(四)“中国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的限制。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产生方法

(一)候选人的推荐。每届“中国环境大使”候选人的推荐采取本人所属系统推荐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推荐一次,自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180日开始,须在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60日完成。推荐材料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汇总;

(二)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政治方面、专业方面、公众形象、单位意见及个人意见等;

(三)候选人名单的报批。“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在完成调查与评估后,将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总局批准。

三、中国环境大使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形象,主动开展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总局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告知并获准许;

(四)不得利用“中国环境大使”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四、中国环境大使职责

(一)积极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以身作则,为公众树立积极健康的文明形象;

(二)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向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及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社情民意,反映破坏环境的事件和行为,提出建议,并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参与总局组织的有关社会活动;

(四)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五、中国环境大使名称的使用及任期

(一)“中国环境大使”是总局命名的国家级环境保护宣传与社会监督人士的专属荣誉称号,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地方聘任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使”、“使者”、“代言人”等,需冠以地域名称,并报 “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备案;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任期为二年,期满后可由总局继续聘任。如未被继续聘任则不再拥有“中国环境大使”称号。

六、中国环境大使的管理

(一)“中国环境大使”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接受总局、“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的管理;

(二)“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发生有损环保事业的言行,“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告总局,申请中止任期、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时,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总局根据情况做出中止任期或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的决定;如因违法被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拘留、逮捕,其“中国环境大使”任期自然终止,“中国环境大使”称号自然取消;

(三)“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中国环境大使”,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提交请辞报告,“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报经总局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人;

(四)“中国环境大使”证件。“中国环境大使”证是“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证明,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大使”证。“中国环境大使”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国环境大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字样。证件内侧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贴有照片,并注明“中国环境大使”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颁发日期。

(五)“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邮编:100054

联系电话:(010)8355957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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