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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地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7-09

施行日期:1984-07-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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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

自《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1978)公布执行后,经过几年实践,该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现发送你们,请照此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向国家地震局反映。

一 总则

第一条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减轻地震灾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地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管理的地震科技成果范围是: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地震观测成果;地震预测预报成果;地震科技管理成果等。

(一)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实际观测、现场考察、实验和理论研究、解决了地震科学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结果。

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按其性质分为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发展研究成果(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等)。

(二)地震观测成果是指在一定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某一观测项目或特定研究对象进行科学观测、记录,经过核实、整理而编辑的准确、完整、系统的地震观测报告或资料汇编(其形式可以是文字、磁盘、磁带、照片、录相、电视和电影等);准确、及时并收到了社会效益的大震速报等。

(三)地震预测预报成果是指对国内及国外邻近地区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依据,并在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上基本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意见(包括对大地震后的强余震的预报);对重大的无震异常进行认真落实,并做好科学的正确判断,进而提出的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无震预报;日常监视预报的有科学价值的工作报告等。

(四)科技管理成果主要指在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一般是一项科技任务全部完成后的结果。某些重大科技任务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科技任务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一项科技成果通常对应一项科技任务,但综合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项目,在完成过程中可以同时或先后获得两项以上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共同协作而各自承担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科技任务也可分别取得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

二 科技成果管理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地震局负责管理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对其中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上报国家科委;局直属各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五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一)科技任务所取得的结果是否具备科技成果条件,必须分级进行严格的鉴定(或评审),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鉴定(或评审)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鉴定(或评审)时应主要听取同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意见。

对国家直接下达的重点任务所取得的国内首创、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申请国家级鉴定。

对于国家地震局下达的重点科技任务,凡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和重要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组织鉴定。其他由各单位组织鉴定(可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主持)。

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采取多种形式,不开规模过大的鉴定会,要注意精简节约,讲求实效。

(二)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采取及时发表、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成果发表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组织同行评审(或鉴定)。同行评审的办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分别送审,召开评审会或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凡是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理论性成果应着重评价其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及国内外同行引用情况等。

(三)对应用技术研究和发展研究成果,采取及时鉴定,尽快推广的办法。除一般采用技术鉴定会的方式外,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下达(或委托)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生产实践中或半年以上连续使用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又经半年以上实际使用并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

应用技术和发展研究成果应着重评价其技术指标和难度,应用价值和经济(或社会)效益,没有服务对象的技术装备不予鉴定。

(四)对各类资料汇编、观测报告、各类图件等,及时组织出版,提供使用。一般使用一年以上再予以评审(或鉴定)。这部分成果应着重评价其质量优劣和使用价值等。

(五)科技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划分为重大、重要和一般三个类别。

1、重大科技成果一般指:国内首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2、重要科技成果一般指: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实际应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3、一般科技成果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但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都低于重要科技成果的其他科技成果。

(六)提交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其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鉴定(或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七)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或评审)后,由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发给鉴定(或评审)证书。(附表一:《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专门的《技术鉴定证书》)该证书存入科技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一切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均按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由各单位集中归档管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申报

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登记和申报。

(一)我局所属各单位在科技成果鉴定、归档后,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重大、重要和一般成果分类登记和及时上报。

每年年底前把本年度经过鉴定的全部科技成果汇总填写《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简表》(附表二)一式三份报国家地震局。

对其中重大和重要的科技成果还需要附送如下材料:

1、《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技术鉴定证书》等一式三份。

2、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附表三)。

3、主要的科技文件如研制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专著、图件、图纸、照片、数据资料等一式二份(其中资料复制有困难者,可注明资料出处和保存单位,资料保密部分需注明)。

4、取得此项科技成果的工作报告(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经过、经费使用情况、成果的应用效果等)一式三份。

5、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前景和方案一式三份。

以国家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应同时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地方领导为主的地震工作基层单位,其科技成果按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三)共同协作进行的科技任务,其成果的归属和上报,根据不同的协作方式处理:

1、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参与各方共同享有。其上报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2、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的归属和上报属于承接任务单位,但应同时把成果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部门有责任就其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实用意义向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四)国家地震局收到各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后,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科委推荐;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对每个年度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进行汇总并在局办刊物上公布。

(五)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第九条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我局所有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义务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绝不允许封锁和垄断。

(一)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科研计划,组织实施。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情报部门、地震出版社及地震系统各种刊物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交流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科技成果中凡是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家专利法申请专利。

(三)根据具体情况,某些科技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有偿转让。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对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奖励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奖励的办法。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国家地震局初审后,向国家科委申请奖励。

(二)凡符合《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初审和申报,经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评定,由局审批授奖。

(三)国家地震局所属司、局级单位可设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也可根据《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自行奖励,报国家地震局备案。

三 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3)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国家地震局统一领导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局科技监测司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其科技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七八年发布的《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地震局(章)

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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