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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5-02

施行日期:2001-05-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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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特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各地版权局应协调当地信息产业及软件开发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间,加强代理业务,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更优良、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二、促进使用软件正版化,查处营利性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的精神,敦促各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正版软件,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要明确要求各单位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定出时间表,尽快使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正版化。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的,各地版权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

三、严厉打击软件盗版和走私活动

各地版权局要集中力量,加大打击盗版、走私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各地版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两个月清查一次软件销售市场,坚决杜绝公开销售盗版软件的现象。对从事盗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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