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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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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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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章 运行

附 录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飞行品质监控是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飞行安全的一项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结果是飞行技术检查、飞机维修、安全评估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所监控到的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一般性、趋势性飞行超限事件,应本着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审定飞行操纵品质监控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民航总局适航司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机载设备进行适航审定。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委托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对飞行品质监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在附录《名词解释》中说明。

第二章 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一条 凡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型号审定/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器,都应装备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具有快速存取记录器功能的其它设备。

第二条 没有安装QAR系统的飞机,其QAR系统加、改装方案应得到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批准,加、改装工作应按照民航总局适航司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航空器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情况不能满足上述两条要求,航空公司应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豁免加、改装QAR系统。

第四条QAR设备所记录的飞行参数不得少于FDR设备的记录参数。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获取所辖航空器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记录格式的相关文件,并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应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项日常性工作。监控范围至少应该包括机组操纵品质和发动机状况。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一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具有飞行品质监控职能的机构。

第二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航空器飞行数据的译码、分析、保存和地面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飞行品质监控的工作人员至少包括:专职的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以及兼职的机组操纵品质分析人员、发动机状况监控分析人员。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由具有航空和计算机知识,接受过系统使用培训,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运行

第一条航空公司应制定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并分别上报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航空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航空器手册及有关技术文件确定监控项目和标准。监控标准不得低于手册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定。

第三条从航空器上提取QAR记录介质或下载飞行数据的周期应小于机载记录介质的记录周期。

第四条QAR记录介质安装前,应进行测试和检查,以保证飞行数据的记录质量。

第五条QAR记录介质的装卸、交接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在机载QAR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以保证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并采取措施预防计算机病毒,防止系统受损。

第八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系统软件的备份、记录和保管。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妥善保存原始飞行数据,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条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差错和事故征候等不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进行译码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地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监控中发现重要事件时,应反复核对飞行数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

第十二条分析人员应采取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对监控结果中出现的重要事件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根据操作人员与分析人员的报告,做出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或操作人员对日常监控中出现的事件,应每月进行统计和趋势性分析。

附录 名词解释

FDR:Flight Data Recorder 的缩写,意为飞行数据记录器,特指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事故调查。

QAR:Quick Access Recorder 的缩写,意为快速存取记录器,特指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时获取飞行数据。本规定中所指“QAR”,包含QAR和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

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民航总局适航司认可的能够替代QAR进行飞行品质监控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飞行品质监控:特指利用机载设备采集和记录的飞行数据对机组操纵、发动机等进行事件探测和趋势分析的一种方法,在中国民航俗称为“QAR工作”。

监控项目: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所设置的监控内容。

监控标准:针对某一监控项目制定的探测限制值,通常有二至三个等级。

一般事件:超出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标准最低限制值,但未超过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

超限事件:超出航空公司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

重要事件:航空公司认定的对飞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超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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