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提对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工作,要对重大问题综合平衡,认真研究;要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干部,加强业务培训,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逐步达到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分为以下七个管理阶段:
(一)总体规划;
(二)五年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
(四)设计文件;
(五)年度计划;
(六)施工管理;
(七)竣工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原则依据。
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长远规划和体育事业计划提出本单位现状及发展规模的技术经济资料,委托设计单位具体编制规划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先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送国家体委审批。
报送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关于报送总体规划的报告;
(二)总体规划图纸及说明书。
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后,必须认真实施,不得任意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如事业任务、发展规模、用地范围发生变化,总体规划确需修改时,必须报国家体委计划司同意。
各单位的零星基建项目,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功能划出建设区域,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规划区域进行零星基本建设。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事业五年计划及国家体委确定、投资控制数,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应当在投资安排上统筹兼顾,维持事业设施和生活设施的正常比例,在建设项目安排上区别轻、重、缓、急。
报送国家体委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二)基本建设五年计划表,要区别投资来源,将预算内拨款投资计划、自筹资金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分别列出;
(三)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分年度安排表。
国家体委对各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统一平衡审定后下达,作为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并代替前期工作计划。下达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报国家体委重新审定。
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执行基本建设五年计划时,对拟建项目在建设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各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
(一)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使用功能、技术工艺、建设标准预测;
(三)建设规模、布置方案、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预测;
(四)供水、供电、供热、煤气等配套条件情况;
(五)投资估算(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各种建设取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分别列出,以及资金筹措方式;
(六)建设工期和计划进度;
(七)使用效益和经济效果评价。
扩建项目还应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的预测。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另行规定。
可行性研究应依据国家体委批准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由各直属单位委托经过资格审定的设计单位按要求深度具体编制,根据评价意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设计和使用方面的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定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其中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原则上不得大于10%。
第七条 直属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报国家体委计划司审批。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包括:设计概算及各种建设取费)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进行工程招标承包、组织材料和设备订货、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准备的依据。
第八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内拨款投资“三材”需要计划。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预算内拨款投资计划、自筹资金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并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分别列出建设项目。
预算内拨款“三材”需要计划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分别列出。
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前报送当年投资调整计划及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年度上半年预算内拨款“三材”需要计划;每年四月中旬以前报送当年下半年“三材”需要计划。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三材”半年分配计划由国家体委汇总平衡后下达。
第九条 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向国家体委计划司报送年度用款计划,并应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快速月报。
预算内“三材”半年分配计划下达后,直属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报送“三材”消耗季报及工程形象进度。
建设项目开工后,直属单位应将年度工程进度计划报国家体委计划司备案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对已列人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施工管理,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落实材料、设备订货等事宜。集中力量,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对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未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转入使用。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我委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设备经联动负荷运行合格;
(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同步建成使用;
(四)依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已组织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初验合格。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各直属单位组织质量监督、设计、施工、接管单位和建设银行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整理好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图,分析包干投资执行情况,报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转入使用。
竣工项目移交使用后,必须尽快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