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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6-09

施行日期:1994-06-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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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撤消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监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严格执法,进一步做好排污收费工作,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作出撤消其收费资格的决定。撤消其收费资格后,征收排污费工作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收费资格的环境监理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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