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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深监发(200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9

施行日期:200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深监字〔1988〕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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