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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2-04

施行日期:1991-0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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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豫环法字(1990)03号文《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请示》及所附舞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中国有色冶金第六建设公司所属青年电石厂严重污染环境处理权限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对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但须报以经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你局请示中所指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因不属中央直接管辖的单位,故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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