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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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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1-26

施行日期:1994-01-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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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

各司(局):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和《民政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民政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为使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对1989年2月14日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部务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职能司司长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职能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部署安排带全局性的工作。
  2.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重要工作。
  3.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法律草案。
  4.讨论决定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5.研究决定综合性工作计划、制度和业务工作法规。
  6.讨论决定部里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有关事宜。
  7.其它需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3个。
  (四)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部长办公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讨论决定业务工作重要的具体事项,审定下发的重要专项业务文件。
  2.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3.听取重要的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要措施。
  4.讨论决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5.其它需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
  (四)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三、有关程序
  (一)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有关司(厅)业务的,要事先协商,然后上报材料。涉及法律、法规性的议题要事先征求办公厅法制办公室的意见。
  (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指示。
  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汇总、安排。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必须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三)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呈报单位负责印制。部务会议材料35份;
  部长办公会议材料15份。

四、组织工作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检查落实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督促检查。要求在限期内完成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要按期完成。各单位应经常检查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每半年写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汇总后向部领导报告。

六、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1989年2月14日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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