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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11-10

施行日期:1990-11-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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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决定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现代化、管理现代化、人才现代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现将《“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并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奖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三十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

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的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产品、开发新产品,改造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效率高的领导技术进步的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制订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措施落实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产品质量或质量管理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和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投入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并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六)企业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选程序:  (一)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有直属企业的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并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候选名额,推荐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的候选企业,分送各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复审。  (三)“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确认审定,并公布、授奖。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 在评选企业技术进步奖的同时,对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授予“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证书和奖章。奖励条件及办法另行制订。  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应对在推动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对获得“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和获奖企业给予奖励的个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可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参照本办法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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