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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2-10

施行日期:1992-02-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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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有关研究机构、院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劳动部制订标准的范围:

(一)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二)劳动经济

1.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2.因工伤残等级技术标准;

3.工种分类和技术等级标准;

4.劳动工资和劳动力资源技术标准;

5.劳动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第三条劳动部归口管理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国家标准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本部的国家标准计划(规划),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二)行业标准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会同本部有关专业标准化主管单位(以下称“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编制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规划),协调有关单位行业标准的项目制定、修订范围;由劳动部审批行业标准,统一编号、发布。

(三)劳动部行业标准的名称、代号是:

名称: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代号:LD

第四条劳动部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以强制性标准为主。

第五条劳动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是部科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

(二)组织编写劳动部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规划;

(三)编制年度标准项目经费的分配方案;

(四)协助部有关单位督促检查标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形式审查标准报批稿,办理报批文件;

(六)负责行业标准的编号、发布;

(七)承担标准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

(八)其它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有关单位负责标准化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部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

(二)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计划、规划;

(三)协调与有关部门标准项目的分工;

(四)负责标准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督促检查标准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标准,确定标准的起草单位;

(七)组织标准的审定、宣传贯彻、实施;

(八)负责行业标准的审核、出版、发行。

第二章 标准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编制标准计划要以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化工作规划为依据。

第八条部科技办公室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每年六月提出的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组织计划的编制。部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个五年计划)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建议,并填报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九月初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报主管部长批准后,九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需要和标准体系表,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个五年计划)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同时填报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九月初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审核,报主管部长批准后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要经常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十二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在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需要调整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在执行行业标准计划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在与部科技办公室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均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是:

(一)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二)负责起草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对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四)行业标准送审时,送审材料应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二)和其它有关附件;

(五)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件三)并附有“函审单”(格式见附件四),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六)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部有关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送部科技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拟文报主管部长批准后编号、发布。

(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三份);

标准编制说明(三份);

意见汇总处理表(三份);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及函审单(三份);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一份);

行业标准申报单(一份,格式见附件五);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清单(一份,格式见附件六);

其他有关附件(一份)。

(八)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一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九)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部各有关单位组织其主管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十)行业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应有参加过该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的人员参加。

(十一)行业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各有关单位审核后送部科技办公室。由部科技办公室拟文报主管部长批准后公告。

(十二)行业标准公布后三十天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拨付的国家标准补助费和部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费是部标准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十六条国家标准补助费主要用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年度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和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七条与劳动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项目和行业标准项目,根据各单位报送并经部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列入本部劳动保护专项经费计划。

第十八条其它行业标准项目,将视经费来源及项目内容提出预算计划和拨付办法。

第十九条标准经费按照《劳动部标准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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