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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0-16

施行日期:1999-10-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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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铁道部: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监督司会同你部劳卫司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群众反映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基本属实。为了维护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期收回挤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

二、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四、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议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请你部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部。

附: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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