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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定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办法希遵照执行由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0-08-28

施行日期:1950-08-2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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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定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办法希遵照执行由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兹对于“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方法”两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本行同意者,均以过期贷款论,过期贷款除其他处理办法依契约条件办理外,其过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之利率,加半倍(百分之五十)收息。

(二)凡先期归还定期放款者,除须商行本行同意外,其所还金额应按契约原订利息,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收息。

(三)凡原约分期偿还者,除借据仍按约定最长期限之利率填写外,应注明分期归还按实际用款期限规定之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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