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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有关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办事处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8-05

施行日期:1993-08-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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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有关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办事处问题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八月三日来电话请示关于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办事处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精神,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更好地为农村体制改革和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服务,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处的派出机构??公证办事处是非常必要的。设立公证办事处需要明确的问题和遵循的原则是:  一、在乡镇设立的公证办事处是县(市)公证处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应由公证处根据当地对公证的需求提出意见,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报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二、公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人员较多的公证处,可由公证员按乡镇分片负责,进行业务联络和指导;人员少的公证处可借助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固定一人协办公证,但没有出证权。

三、公证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负责本乡镇公证业务的联系,做好出证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然后报公证处,由公证处按照办证程序出证。

四、公证办事处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公证办事处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刻制一枚印章,但不得在公证书上使用,仅作为行政用章。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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