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五届区政府第十四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二十四件区政府文件,废止文件中涉及的工作事项,按照上位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废止的《房山区民俗旅游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02]8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杀鼠剂、剧毒和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的通知》(房政办发[2003]32号)两个文件中设定的“民俗旅游接待户、专业村和民俗观光园评定”、“杀鼠剂、剧毒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许可”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一、房山区城镇危旧房改造管理规定(房政发[2001]34号)
二、拒马河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61号)
三、房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1]3号)
四、房山区地方煤矿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25号)
五、北京市房山区乡镇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房政办发[1989]66号)
六、房山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1]5号)
七、北京市房山区实施《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细则(房政发[2000]39号)
八、北京市房山区城镇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1989]48号)
九、房山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房政发[1999]64号)
十、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树木伐移管理办法(房政发[1993]10号)
十一、房山区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管理办法(房政发[1997]22号)
十二、房山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房政发[2000]52号)
十三、房山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房政发[1999]26号)
十四、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房政发[1999]36号)
十五、房山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1999]74号)
十六、关于良乡卫星城联片集中供热专题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59期)
十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房政发[2002]10号)
十八、北京市房山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1995]6号)
十九、房山区防御雷电灾害实施办法(房政发[2003]3号)
二十、房山区橡胶坝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21号)
二十一、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暂行规定(区政府通告[1994]13号)
二十二、房山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开业验收的有关规定(房政办发[2003]6号)
二十三、房山区民俗旅游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02]84号)
二十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杀鼠剂、剧毒和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的通知(房政办发[2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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