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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不宜为澳门居民出具“非当地出生”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2-02

施行日期:1991-02-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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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不宜为澳门居民出具“非当地出生”公证书的复函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外事部:

你部社外发(1991)M1号“关于内地公证处能否为澳门居民签发‘非当地出生证明书’问题”的函收悉。经商港澳办三司认为: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是依法证明已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已存在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不出具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不曾在该地发生的公证书,故不宜为澳门居民办理“非当地出生”公证书。为解决当事人办理葡籍认别证的需要,可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发表在澳门出生的声明,公证处证明声明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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