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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孟村等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9-27

施行日期:2004-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孟村等六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5部自治县单行条例中的6项行政许可规定,分别由有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后,公布施行。

上述行政许可废止后,各自治县要做好后续工作,搞好服务。鉴于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孟村和大厂两个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自律和监督,保持清真食品市场正常秩序。

附:自治县单行条例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项目废止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例 实施主体

孟村回族自治县

1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审批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2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的年检 《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

3 清真畜禽产品标牌、证明的审批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

4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白银的审批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

5 民族饰品特需黄金等矿产品的审批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

6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自治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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