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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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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9-21

施行日期:198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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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

为了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保证外贸出口商品和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由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   一、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金额50亿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6.6‰。

二、 特种存款任务的分配和具体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总行将指标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指标具体组织实施。已设立人民银行县级机构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尚未设立人民银行县级机构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与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银行办理存款手续,代理行应将该项存款,记入人民银行帐内。

三、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顾全大局,按期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配的任务。各农村信用社应在保证交足存款准备金和按规定留足业务周转金的前提下,通过紧缩贷款,收回到期逾期贷款,扩大存款来源等措施,保证完成特种存款任务。

四、 办理特种存款的具体手续,根据人民银行所分配的特种存款数额,由基层信用社或县(市)联社按照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资金往来规定的结算(划帐)方式,由信用社或联社取得开户农业银行的划款凭证或采取信汇自带,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特种存款交存手续。

五、 农村信用社交存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属同业往来性质。筹集的资金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掌握使用。

六、 会计科目设置与归属   (一) 人民银行增设“0253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科目。   本行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第三类金融机构往来“0249再贴现”科目下面。   (二) 本科目归属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八类金融机构往来“0615信用社往来”科目内。   (三) 农村信用社增设“068存人民银行特种款”科目。   本科目排列在第四类行社及同业往来“067调剂资金”科目下面。

七、 帐务处理   (一)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既可使用定期存单,也可使用一式三联的收款收据,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 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时的帐务处理   人民银行收到结算凭证(或信汇自带)交存特种存款时,经审查无误后,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手续,其会计分录是:   收:“0253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科目   付:“0242农业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三) 人民银行兑付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时的帐务处理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到期后,人民银行凭本行开出的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定期存单或收款收据,经与存根联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与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时相反。

八、 分配给各信用社的存款任务,原则上应一次交清,人民银行从信用社交款当日开始计息,到期由人民银行一次性还本付息。

九、 特种存款交存时间:10月1日开始办理,11月末完成。

十、 统计项目的归属   (一) 人民银行信贷统计月报资金来源方增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项目,上报代号54,凡“0253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科目核算的数字,归属在该项目内;在五行归并表列入“金融机构在人行存款”项目内。   (二) 信用社信贷统计月报资金运用方“转存银行款”统计项目归属中增加“068存人民银行特种款”会计科目。“转存银行款”统计项目内设其中项:“存人民银行特种款”,其归属为“068存人民银行特种款”会计科目。项目代号544,各分行手工汇总后于每月6日前用电传(话、报)上报总行。

十一、 为简化信用社核算手续,信用社存人民银行特种款,今年原则上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 198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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