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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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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12-23

施行日期:1987-12-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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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各行执行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借款利率问题。人民银行银发(1987)143号文件规定:从今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对农业银行该项借款的利率从月息5.4%.调为月息3.9%.;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按月息5.4%.多收部分不退补。各地要遵照办理,今后农业银行对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继续按月息6.1%.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向借贷户收取2.1%.。

二、关于专项资金问题。人民银行从一九八六年起,五年内每年向农业银行安排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计划,同时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农业银行总行下达各分行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计划时,也同时下达专项借款额度计划,实行计划资金单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考核。该项贷款主要用于种养业。由于种养业对资金的需求集中在春季,为了不误地,人、农各级行每年要及时安排贷款计划,下达借款额度。

三、关于对借贷户结息期限问题。为了使该项贷款与其它贷款结息期一致和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决定对企业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对农户发放的扶贫专项贴贡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年结息。

四、关于建立专户考核问题。为了加强对此项贷款的核算管理,人民银行在对农业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了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帐户。各地农业银行一定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办法,以保证正确地反映和监督此项贷款的执行情况。

五、关于中央财政贴息期限问题。决定对每人贫专项贴息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按贷款到期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的,借贷户提出延期申请,经农业银行(或信行社)审查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后,可继续享受贴息照顾,但应从严掌握。在一个人,延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到期贷款的20%。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如期归还的,中央财政即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要由借贷户承担。届时农业银行科止办理此项贴息贷款,并相应地按一般贷款计收利息。要向社会各界和借贷户做好宣传,以利督促借贷户遵守信用,按期归还。

六、关于中央财政对农业银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的结算手续问题。为了及时拨补息金,并与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结息期一致,财政贴息结算时间从一九八八年开始由半年一次改为每季一次。应贴息金由各行按季逐级汇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农业银行总行,由农业银行总行汇总向财政部报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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