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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4-01

施行日期:1985-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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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驻纽约总领馆:  你馆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85)纽签字第37号《请示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等》收悉。经研究认为:凡发生在国内的法律事实,均可向国内公证处申请办理所需的公证书。如果由于时间已久,申请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在国内已无任何亲友或单位可为其作证,公证处也查不到任何线索,我公证处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这种证明书在美国法律上称之为次要证据,可以代替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的效用。对此,我司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83)司公字第31号文通知各地办理,你馆可告诉当事人向国内有关公证处申请。

香港现行的公证制度和内地不同。香港律师只证明申请人的签名盖章属实,对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一般不负责任,且伪造香港律师出具证明或搞假证明的情况较多。因此我使、领馆不宜以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再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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