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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05

施行日期:2005-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切实清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逐条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二、经核查发现本地区、本部门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存在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属于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请将清理意见(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修改建议)在4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按规定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修改或废止;属于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由制发机关及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废止,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包括文件名称、公布日期、公布文号、实施日期、修改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请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检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国发[2005]3号文件所涉及的内容,结合各自职责和我省实际,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提出的措施、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措施、意见于4月2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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