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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是否有效的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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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是否有效的函

国务院法制局财改金融法规司:
1997年1月22日,你司来函询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否还有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与1984年的情况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因此,《通知》中有一些规定已不符合现在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实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法定养老保险”问题。应将法定养老保险和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区别开。法定养老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代理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但不能自己主办;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只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得以办社会养老保险之名经营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

二、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问题。《通知》下发以后,我国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的,但直到目前还没有制定法定保险条例。

三、关于涉外保险的问题。在国家已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各级外事和外经贸部门不应负责指导和监督涉外保险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我行认为,《通知》已无效。特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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