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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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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1-06

施行日期:2006-01-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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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建设厅(建委):
  自2004年4月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来,各地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通知要求,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结合当地实际,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截至2005年6月,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32个完成消防规划,达标率为81%;374个县级市中,有299个完成消防规划,达标率为80%;287个地级以上城市有216个实现集中受理火警;全国城市公共消火栓应建628599个,实有495669个,达标率为78.9%,其中地级以上城市消火栓应建370572个,实有293225个,达标率为79.1%;全国消防站应建7348个,实有3129个,达标率为42.6%,其中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应建3057个,实有1527个,达标率为50%;公安消防部队用于灭火的消防车辆实有13276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政府重视,措施得力,为达标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山东、福建、浙江、湖南、山西、云南、重庆、新疆等地把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签订的消防责任书之中,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对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消防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政府政务督查和考评内容,由政府组织各部门联合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北京市政府督察考核小组对2005年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的21个消防站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调研。上海市政府专门组织督查队对各区贯彻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

二、抓紧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依据。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积极会同城镇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督促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把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小城镇消防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北京专门成立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小组,在完成全市消防队站、消防水源和消防通信的近期、中期规划的同时,完成了《北京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规划方案》和《北京市域消防站规划要点及规划方案(非市区部分)》。上海编制完成了《上海市城市消防规划》,将消防站建设用地、建设和装备资金一并规划完成。福建专门成立城镇消防规划评审小组,参与各地消防规划的专题论证及评审工作。重庆制定了《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为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技术标准,截至2004年底,已有65个中心镇制定了消防规划。广西2004年消防规划编制增速明显,全年新增完成编制的城镇17个,另有15个小城镇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

三、加大投入,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部分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每年消防投入数千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亿元,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想方设法拓宽经费渠道提高消防投入,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2004年,北京投入消防经费12041.61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7.7%;上海建立由市政府出资、区政府出地、消防部门立项建设消防站的长效机制,上海消防指挥中心于2004年11月开工建设,总投资约1.8亿。山东各级政府用于消防站、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等方面的消防经费达3.06亿元,新建、改建消防站28个,配备大吨位水罐车122辆。云南各级政府共为消防建设投入经费1.24亿元,比2003年增加了54%,新购各类消防车90辆,新增市政消火栓4649个。湖南为14个未建消防站的县划拨补助建站专项经费350万元。

四、因地制宜,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各地在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采取政策上扶持、财力上倾斜、业务上指导等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上海目前共设专职消防队133家、专职消防员3177人,配备执勤战备车223辆,首批205名合同制消防队员也已正式投入工作;山东省政府继出台招收合同制消防员政策后,又就加快公安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做出工作部署,在全省21个没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建立了公安专职消防队。山西制定了《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标准(试行)》,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并在太原市进行试点,将多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整合为公安专职消防队,提高了消防战斗力。云南省政府对无公安消防队的地区成立县级专职消防队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助,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8个县和1个镇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
  虽然各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发展的状况仍然十分严重,截至到2005年6月,全国城市公共消火栓尚缺132930个,欠账率为21.1%;全国消防站尚缺4219个,欠账率达57.4%。特别是乡镇和农村地区,消防设施基础差,消防力量薄弱,导致问题尤为突出。一是县级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率较低。一些地方的消防规划编制还停留在调查摸底阶段,没有进入实质工作;一些地方由于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没有同步进行;一些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没有抓紧落实,还停留在规划文本上。二是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较为落后的区县和偏远乡镇,公共消防设施落后,城镇抗御火灾能力较低。三是消防供水设施欠账问题尚未彻底解决。部分城市老城区和建制镇的消火栓欠账问题依然严重,一些已建成的消火栓缺乏管理,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不能确保完整好用;一些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不能满足灭火实战需要;一些天然水源丰富的地区,没有修筑取水设施,天然水体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四是消防站增长速度较慢,消防站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导致消防队难以在5分钟内到达火场。部分已建消防站的队员数量和车辆装备的数量和性能与国家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消防车辆超期运行的情况普遍存在。五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松散,经费短缺,装备陈旧,战斗力不强,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削减专职消防队员,甚至撤销已有的专职消防队。
  针对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建立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相互通报的工作机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年度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是抓紧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未完成消防规划的县级市、重点镇、中心镇要在2006年内抓紧完成。各地要结合城镇发展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要求。对已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要认真抓好规划的落实,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总体规划未完成或正在修编的城镇,要制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的措施,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不欠新账。
  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提请各级政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防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再欠“新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
  四是积极推动地方消防力量发展,切实提高城镇灭火和抢险救援的战斗力。各地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大力发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并积极扶持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力发展民间消防组织,使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要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实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战斗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附件:1.全国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2.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情况统计表(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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