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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12-26

施行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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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转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办法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87)城住字242号文《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按此规定,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一经查实,应由产权登记部门撤销并收回产权证。持有人拒不缴回者,由产权部门在发证权限地区范围内公告其产权证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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