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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有关消防设计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9-14

施行日期:1996-09-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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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有关消防设计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有关部门颁发消防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紧急请示》(浙建设[1996]135号)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部“三定方案”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我部组织了各行业部门的工程设计标准的制定,并颁发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其中对设计证书的申请、审查、发证早有明确办法,各地、各部均应遵照执行。

二、在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总则中规定:“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管线、道路、动力、煤气、消防、保安系统、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室内外环境装饰以及住宅区、工厂生活区的总体设计等均属于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因此,持有建筑工程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相应级别的消防工程设计,不需单独领取消防设计证书。为确保工程设计的质量,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各种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均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三、消防工程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在消防工程设计中不断采用新的有效的消防技术,同时也出现一些专门从事消防新技术、新系统的设计单位。对此,我们将与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协商研究有关管理办法,在有关办法没有出台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消防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切实保证设计质量,把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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