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7-29
施行日期:1997-07-29
时效性:已失效
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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