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妇女生产费用仍应包括在公费医疗经费内的复函 天津市卫生局:
10月18日公卫医字第3492号请示悉。关于妇女生产费用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问题,这是一个全国性的规定问题,现在仍须按规定办理,在今后修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时,可以统一的考虑此一问题,此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5-11-10
施行日期:1955-11-10
时效性:已失效
卫生部关于妇女生产费用仍应包括在公费医疗经费内的复函 天津市卫生局:
10月18日公卫医字第3492号请示悉。关于妇女生产费用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问题,这是一个全国性的规定问题,现在仍须按规定办理,在今后修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时,可以统一的考虑此一问题,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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