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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8-04-07

施行日期:1988-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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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

一、着装范围:本服装系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制服,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着用。

二、帽徽和标志

1.帽徽:为国徽图案。

2.胸章:铝质,红底黄字黄边。长6厘米,宽2.5厘米。字样为楷体“中国食品卫生监督”。

3.肩章:红底黄边,肩章正中镶一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白底红十字,镶金边。

三、制服式样及用料

1.钮扣:为金黄色铝合金质,中间有“食卫”字样。大衣扣为直径26mm,袖扣为22mm;西服扣为22mm,袖扣为15mm;短袖衫用扣为15mm。

2.领带:颜色与西服同。

3.帽子:夏帽为大檐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4.冬服:深蓝色化纤料(厚型),双排扣西式套服。

5.夏服:深蓝色化纤料(薄型),双排扣西式套服。

6.短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绊。

7.大衣:深蓝色化纤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四、着(换)装规定

1.冬服:第一次着装发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2.夏服:第一次着装发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1套,每换装1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只选1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作1件。寒区发布面皮大衣,温区发棉大衣。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0、8年。

4.短袖衫:第一次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帽子:大檐帽每人1顶,每年发深蓝色和白色帽罩各1个,帽架不坏不换;冬帽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4、5年换发1顶,热区不发。

6.领带:第一次2条,以后每两年1条。

7.标志:帽徽、胸章、肩章等标志统一制作,每人1套。

五、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收回所有标志和帽徽;所发制服若不到换装规定的期限,调离时应收回,或者再加收20%的工料费,原收30%的工料费不退。

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病事假等半年以上者暂不制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4.对不经常到现场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可按着(换)装规定制装,换装期限延长2年。

5.按原规定已着(换)装的,所发海蓝色服装不到换装期限的,继续穿用,待穿满规定年限时,按新规定换装。海蓝色和深蓝色制服可以并存。

六、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从国办发(1986)29号《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下达之日(1986年4月19日)起,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另70%的工料费从本单位的卫生事业费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中解决。

七、气候区域划分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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