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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5-07

施行日期:1991-05-07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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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经卫生部新药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我部批准生产的第一类新药。它是由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研制成功的麻醉性高效镇痛药,现经批准由青海制药厂和北京四环制药厂联合生产。
  盐酸二氢埃托啡作用于阿片受体,呼吸抑制作用相对轻于盐酸吗啡。
  本品的特点是:其药用剂型为舌下含药,通过舌下含化,10?15分钟后发挥高效镇痛作用,但作用时间短,视需要可用于4小时后重复用药。
  本品可用于各种晚期癌症剧痛的止痛,也可用于外伤剧痛及手术后止痛等,包括对吗啡或度冷丁无效者。
  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但相对轻于盐酸吗啡和度冷丁。为方便医疗购用,其原料按麻醉药品管理,其制剂参照精神药品二类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列为麻醉药品管理,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二、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下达执行。

三、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按计划收购,调拨给各级医药公司(站),供医疗单位使用。具体经营单位将由中国医药公司另行通知。生产单位也可以直接供应医疗单位及由中国医药公司指定的各级医药公司。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应根据医疗需要只供各级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及各药店均不得经营零售业务。

五、医疗单位要合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凭医生处方供应患者用药。每次处方量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以上请转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及医药供应部门遵照执行,以切实保证医疗需要,防止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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