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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老龄事业“十五”计划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200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9-30

施行日期:2002-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2001-2005年)

为确保老龄事业与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及《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省老年人口发展形势和老龄工作的实际,制定《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九十年代我省老龄事业的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年型社会的省份。截止1999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81.34万,占总人口的11.5%,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65.28万,占总人口的8.40%。九十年代是开创我省老龄事业,迎接21世纪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起步年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支持下,我省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一是老龄工作法制化进程加快。颁布实施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成立了贯彻《老年法》执法协调小组。二是老龄工作组织形成网络。全省所有的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都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在实践中培养锻炼了一支热心老龄工作、勤奋敬业的专兼职工作队伍。三是老龄宣传工作卓有成效。全社会老龄意识、敬老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四是“敬老工程”活动顺利开展。通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社会敬老优待服务等活动,使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五是老年福利基金稳步发展。各级各类老年福利基金支持老年福利事业,为老年人办了大量实事、好事。六是老龄科学研究得到加强。几年来,通过组织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撰写论文和调查报告、举办研讨会、出版论文专辑等形式,活跃了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十年来,我省老龄事业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是:老龄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社区老年福利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虐老侵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条例》、《决定》和《实施意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六个老有”,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努力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六个老有”在农村有较大的改善,在城镇有较大的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挂钩的调节机制,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及老年人口日益高龄化趋势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要着眼于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业,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我省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对策。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的新模式;解决好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四)主要任务

1.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

在城镇,要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推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相分离,人员由社区管理,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节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准备。

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要重视做好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检查督促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家庭赡养义务的落实,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水平。倡导和推行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充分利用家庭照料资源,探索支持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的有效办法,逐步优化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环境。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不可抗拒力或突发情况等原因而导致特困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向特困老人提供经济资助。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对“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可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农村二女户家庭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

巩固和发展养老创收基地、创收项目,在进入小康村的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探索为老农民发放固定生活补助或养老金。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创收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加快老年福利设施建设,为老有所养创造条件。力争到2005年,城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力争敬老院在全省乡镇的覆盖率达到98%以上。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要执行国家强制性的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加强督促检查,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2.初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落实老有所医

要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退休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老年医疗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到2005年,各设区的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种服务,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

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逐步改善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逐步探索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条件。

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在老年人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注意针对老年妇女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到2005年,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力争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建立老年人口健康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对策,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老年病研究防治中心,加强对地方性老年疾病的研究。加强对老年医学人才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和老年病护理方面的人才。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作用。

要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老年人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高龄老人和残疾老人就医,应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

3.发展老年教育??落实老有所教、老有所学

大力发展老年非学历教育,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领导,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城市老年大学分校、社区老年学校,以及函授、电视、广播、网络老年教育等。鼓励各类成人院校开设老年班。“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要基本普及到乡镇(街道),鼓励和支持村(居)办老年学校,逐步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老年教育网络。力争到2005年,全省在校老年学员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搞好老年教育的研究,组织编写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教材,为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要依托老年学校,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掌握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自觉抵制邪教和歪理邪说。

要重视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干部、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老有所为

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当重视老年人才,为他们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发挥专长,服务社会。省建立老年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信息。积极引导老年人在传授知识、咨询服务、关心下一代、计生工作、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民事纠纷、公益事业、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为社会做贡献。鼓励老年人互助,开展“劳务时间储蓄”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提高以“为”促“养”的能力。

5.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有所乐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对已验收但未提供相应配套老年活动场所设施的住宅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插建等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对城区改造中拆除的老年活动设施严格按规定予以补偿或重建。

加大老年体育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作用,重视培训老年体育辅导员队伍,落实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乡、村老年体协组织,加强老年体育辅导站(中心)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体育活动,在老年人集中的社区举办并鼓励老年人参加形式多样、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逐步开展对老年人的体质监测。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基本框架。

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完善设施和增加活动项目,提高活动场所的使用率。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把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文化体育场馆的评估定级的标准。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要开辟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要加强对老年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老年活动场所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十五”期间,文艺、影视、戏剧部门要努力创作和出版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部门要加大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要办好老年专题栏目、节目;《福建老年报》、《福建老年》、《东南秋色》等报刊要发挥骨干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食粮。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众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和书画诗影展览等。省设立老年文化艺术节,不定期举行文艺演出活动。

6.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老年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抓紧修订完善《条例》。认真宣传《老年法》和《条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老年法律法规纳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学校、社会和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曝光和谴责。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优先回访”的“四优先”服务,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照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助老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96148”专用电话的作用,在为老年人服务中兑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难必助”的承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老年群众组织、基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所联系的老年群体,积极做好老年人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是宣传贯彻老年法规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老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实现“十五”计划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老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级老龄工作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的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要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都要健全老龄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队伍。老龄工作人员要树立老龄工作为大局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

各级党政领导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老龄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老龄工作的需要。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

老龄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老龄事业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发展老龄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社会特困老人,支持贫困地区、老区的基础性、示范性、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及老年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老龄事业的发展。在全省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在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的使用中,要把资助建设城市社区福利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等列入重点安排。大力拓宽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筹集老年福利事业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帮助解决老龄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实行有偿服务。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

加大对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和老龄工作紧迫性的认识,从而引起全社会对老龄问题的广泛关注。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要不断强化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制订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广泛开展社会敬老优待活动;教育部门要将敬老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教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为发展老龄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村(居)”的活动,以此为载体,推进“六个老有”目标的实现。

(四)加快体制创新,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积极推动老龄产业的发展,培育面向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老年旅游等消费市场,引导企业做好老年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需求。各级政府要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为老龄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加快体制创新。发展老龄产业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格局。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共同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和老龄服务产业的发展。鼓励集体、村(居)自治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社团组织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鼓励个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以捐助等多种形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老年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对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对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的用水、用气等, 按民用价格收取。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控制、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五)加强老龄问题科学研究和信息工作

有关研究机构要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与建议,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把老年学纳入科研计划。要加强老龄科研队伍的建设,发挥各级老年学学会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老龄科研机构的联系和交流,举办老龄科学研讨会,不断提高老龄科研水平,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老龄信息工作。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对人口老龄化形势进行经常性的监测与分析,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六)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在基层。社区老龄工作要在上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以社区自治为基础,以社会化为方向,以社区民间组织为载体,以落实“六个老有”为工作内容,动员、协调、充分利用社区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促进社区的代际和谐和政治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社区老龄工作是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把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为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在社区居委会中增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并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老年党员在基层老龄工作中的作用,重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和管理。

积极指导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老年群众团体的行为,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团结联系广大老年人和发展老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组织专兼职人员与志愿者以及低龄老年人相结合的老年服务队伍。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培训率要达到60%-8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对专业服务队伍,要通过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推进为老年人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在社区服务站,落实一个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一个固定的志愿者活动日、一个帮扶老人困难户小组,形成以机构服务、定点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手段的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老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到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的事情有人管、老年人的困难有人帮助解决。

(七)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

《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计划》的要求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开展以落实《计划》为主要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05年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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