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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10-16

施行日期:2002-10-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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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二)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三)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四)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油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第六条凡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凡申请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1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八条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所附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理论及实操教学的教师应为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资历、中专及以上水上专业学历并持有海船操作级以上或内河三等船长、轮机长及以上适任证书的人员;培训教师的资格由发证机关认可;

(二)教学设施、设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配置;

(三)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实际操作教师;

(四)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二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三条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1至2天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凡被吊销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略)

附录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略)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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