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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4

施行日期:2003-04-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订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落实责任。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各主办单位要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方案落实的要求,制订“三落实”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部门上报的规章草案,一律由单位一把手签发。

二、要提高质量。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前,各主办单位要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规章草案,一律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严格审查把关。绝不允许因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干扰和影响规章起草工作,防止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相违背的问题。

三、要确保进度。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抓紧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工作,并于8月底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否则,改转明年计划或取消项目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今年的规章制订工作。

四、要创新机制。要逐步建立规章起草工作的民主、公开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规章,要采取各种形式直接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要实行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章起草机制。

各部门在起草协调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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