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艾?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6]84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由艾?亚洲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北京橙天华音乐制作有限公司和橙天娱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合资成立的艾?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为演出经纪机构。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此复。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26
施行日期:2006-09-26
时效性:已失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艾?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6]84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由艾?亚洲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北京橙天华音乐制作有限公司和橙天娱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合资成立的艾?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为演出经纪机构。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此复。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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