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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4)1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4

施行日期:200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5年起,《江苏政报》更名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务网站上公布”。为了共同利用好公报载体,增强政府文件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广泛性,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决定建立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省级各部门要及时将领导签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至省政府公报室,并将电子文档通过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至省政府公报室信箱。省政府公报室要调整刊物栏目设置,加大省级部门文件刊登比重,将省级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省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情况将采取适当形式定期通报。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请各部门将具体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电话,于2005年1月8日前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室(联系人:孙国君、陈锋,电话:025-83396749、83396747,传真:025-83396745,网址:E-mai:jszfgb@js.gov.cn)。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海洋渔业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农联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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