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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1-10

施行日期:1990-01-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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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大连、营口、天津、秦皇岛、青岛、烟台、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汕头、湛江、海南、广州、南通、张家港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现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工程管理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技术状况好坏直按影响港口的安全和生产,因此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部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和本考核标准,并对本港的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部(工程管理司)。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部决定今年上半年对上海、宁波港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的具体组织和安排部另行通知。

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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