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居民在郊区房地产被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另购房地产可免征契税的函
三月十四日(55)房民李字第726号函悉。所提对城内居民在郊区的房地产及城区易燃性工商户迁往郊区划定区内的房地产,现被征用,并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或另购地建厂的契税问题,根据《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应加以照顾,可免征契税。
1955年4月8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5-04-08
施行日期:1955-04-08
时效性:已失效
财政部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居民在郊区房地产被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另购房地产可免征契税的函
三月十四日(55)房民李字第726号函悉。所提对城内居民在郊区的房地产及城区易燃性工商户迁往郊区划定区内的房地产,现被征用,并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或另购地建厂的契税问题,根据《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应加以照顾,可免征契税。
195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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