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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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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1-05-06

施行日期:1981-05-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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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 工商税收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社的重要资金来源。依照国家的税收法令,如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工商税收政策,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税收入,国务院决定,必须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为此,特通告如下:一、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对纳税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的结果报告当地税务机关。二、 检查清理偷税、 漏税和拖欠税款的时限:偷漏税款, 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查起;拖欠税款,不论是什么时间拖欠的,都要进行清理。三、 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自查中主动检查自己的问题,并及时补交拖欠、偷漏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 ,可以从宽处理 ,免交滞纳金和罚金。纳税单位和个人拒不自查补交,或者弄虚作假,掩盖偷税、漏税真象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依照税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拖欠的税款,必须限期如数补充,并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拖欠税款经多次催交无效的,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连同应交的滞纳金,一并扣交入库。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的,必须限期补纳应交税款,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四)偷税或者抗税不交,情节十分严重的,除了依法补充税款,处以罚金以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 纳税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先补交税款,并按规定交纳罚金或滞纳金,然后将意见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抓紧研究,及时作出处理。五、 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都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和财务督监,并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如实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六、 税务干部携带税务机关的证件,执行征收管理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刁难。

税务干部应当加强税收政策和法令的宣传,实事求是,依法征税,耐心说服,平等待人, 防止简单粗暴。遇有无理取闹, 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或者以其它威胁方法,阻挠税务干部执行任务等事件,应将肇事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七、 伪造证件,冒充税务干部骗取税款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 维护国家税收法令,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职工群众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的事件,对税务干部营私舞弊的事件,都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经过查实处理以后,税务机关可依国家规定、告发人以适当的奖励,并为他们保守秘密,保障其合法权利。检举、告发人受到打击报复时,税务机关对打击报复者要及时提出意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198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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