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1992年8月1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92)财农税字第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8-01
施行日期:199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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