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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事宜发布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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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9年到期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0月20日(含10月20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位计算利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记帐式国债,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三、对1999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记帐式国债付息事宜,直接由交易场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附息国债付息事宜,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财政部将在各附息国债付息日之前另行向各经办部门下达付息通知,由经办部门通知投资者并办理付息手续。各品种附息国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1999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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