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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9-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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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资源税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支付。

(二)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低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二、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以及核定大中是型企业调节税率、小型企业承包费时,都以一九八三年的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的数额为准。

国营卷烟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

同其他单位有联营事业的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由盈变亏的企业和利润不足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应根据《办法》第六条(三)款的规定,视为微利企业,核定应减征税款数额。

三、本规定第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加减项目的内容 如下:

(一)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指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

(二)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

(三)单项留利,是指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

(四)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

(五)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借款的部分;

(六)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是指企业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

(七)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是指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用利润抵补的部分。

四、《办法》中规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一般应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数为准。但是对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而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百分之一至三,核给一笔新产品试制基金;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致使企业一九八三年留利过低的,可适当提高企业的基期利润和留利基数;对于包干基数过低、分成比例过高、留利过多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项目,应将多留的数额,予以扣除;企业一九八三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如不符合《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在核定企业留利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铁路、港口码头装御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应计入成本。

五、企业基建改扩建借款项目和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项目新增的未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归还借款和按还款的利润数额提取“两金”。提取的比例,以一九八三年企业留利中“两金”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准。归还借款和提取“两金”的数额不能大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

六、在核定企业调节税率时,基期利润不扣除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和技措性借款数。在执行中,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还款。为使口径一致,企业一九八三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以后年度继续还款的,增长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长利润=各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基期利润-一九八三年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和技措性借款的利润-一九八三年企业单项留利)

在计算增长利润时,从基期利润中减除一九八三年归还借款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审批:

(一)对一九八三年已经开始还款的项目,如以后年度继续用利润还款的数额大于一九八三年还款数,可扣除一九八三年实际还款数;如以后年度继续用利润还款的数额小于或等于一九八三年还款数,只能按各该年度的还款数扣除;以后年度没有还款的,不扣除还款数。

(二)对一九八四年及其以后年度开始还款的项目,在计算增长利润时,基期利润不得扣除还款数。

有单项留利的企业,在计算增长利润时,可比照上述情况,从基期利润中扣除单项留利数。

七、用基建借款新建的企业投产后,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给企业核定一个留利水平。这个留利水平包括: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计算的企业基金,按标准工资10%至12%计算的奖励基金,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工业企业还可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1%至3%核给新产品试制基金。在归还基建借款期间,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留利后,剩余利润小于当年还款数的,可全部用于还款;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的,还款后的剩余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上缴财政;还清借款后的第二年即按《办法》和本规定实行利改税。

八、企业可按月将应留用利润的80%,转作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年度终了,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和调节税额,要与财税部门进行清算。清算后,应留用利润全部转作上述五项基金。

九、企业应缴的调节税款和应上缴的承包费,应在月份内按计划交库。月份终了,根据会计报表,进行结算,年终清算。调节税款以纳税单位为清算单位。采取退库办法解决集中留利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与财政部门汇总清算应缴调节税和应退库的留利数。年度中间不计算减征数额,年度终了,企业将应减征数额列入当年决算,进行清算。

十、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第二步利改税调整一九八三年财务税收基数计算表”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底以前,呈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财税部门下达企业执行。

十一、根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为了合理计算一九八四年的增长利润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企业留利,一九八四年的清算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第四季度由于调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多缴或少缴的税金,相应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

第四季度由于卷烟提价收入部分也改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同时取消烟叶提价补贴和名牌烟价外补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要相应调整。但第四季度耗用己补贴的库存烟叶部分,不得调减利润。

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包干基数比较低,或者税率变动对利润影响不大的,第四季度多缴或少缴的税金,不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影响较大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调整。

(二)根据调整后的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企业留利。

(三)实行增长利润减征60%调节税的企业,一九八四年即可按70%计算减征数额。

(四)上述(一)款中多缴税金,盈利企业可如数抵扣调节税或应缴利润,不足抵扣的,可抵扣所得税款;亏损企业可如数增加应弥补的亏损。少缴税金,盈利企业相应增加调节税和应缴利润;亏损企业应相应减少应弥补亏损。

十二、企业的决算在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报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营企业财务规定对企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的决算,由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有关企业财务、成本等各项管理制度,仍由财政部门制定、修改和解释。

十四、文教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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