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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6)63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3-09-11

施行日期:199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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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办好转产项目,加快转产步伐,促进地质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凡地勘单位兴办的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产项目,使用国家信贷规模内由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凡是由其他非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内。  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贴息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贴息方式。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定额贴财政预算情况另行确定,1996年贴补率为4%)。

第四条 贴息时限。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五条 报批程序。  1.由借款单位提出贴息申请,按规定表式(见所附表格)填制一式三份,并附银行计息清单、借款合同和上级主管机构对转产项目的审批证明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和上级主管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原始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核定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借款单位。

第六条 财务处理。为便于正确计算转产项目的费用支出,考核经济效益,地勘单位转产项目贷款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当借款的地勘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并将冲减的财务费用列入其他经费支出。  当借款的多种经营企业主办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并将拨付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贴息资金列入其他经费支出;  多种经营企业收到主办单位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条 申报时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申请贴息的全部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基建司。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否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 贴息纪律。经财政部审批、核拨的转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借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表二: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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