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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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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林业部,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劳动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对部分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下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和世界银行方面对此都很重视。为此,我司于一九九五年对部分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进行了改进试点。实践证明,试点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质量与速度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现决定在完善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款报帐
  1.县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5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5日内编报提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地、市项目办。

2.地、市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15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本级和各县报来的提款申请审核汇总后,填写提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

3.省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50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15日内将省本级和各地、市上报的提款申请审核汇总后,填写提款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付款。
  县项目办上报的提款申请单为一式三份,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退一份给县财政局作付款通知附件,另二份保留在地、市财政局和项目办。地、市项目办上报的提款申请单也为一式三份,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退一份给地、市财政局作为付款通知附件,另二份保留在省财政厅、项目办。
  
二、资金回补

1.财政部世行司收到省财政厅或其他提款单位上报的提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从世行贷款中核销的提款额,从专用帐户中拨付给提款申请单位。

2.省财政厅收到省级或省以下的提款单位报来的提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用本省的项目周转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从世行贷款中核销的提款额拨付给提款单位,并同时向财政部上报提款申请。

3.地、市财政局收到贷款回补资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补资金拨付给地、市项目办和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收到贷款回补资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补资金拨付给县项目办。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对该项工作既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又要保证其连续性,以免在有出差、培训等任务时,影响正常的提款报帐工作,防止任何形式的拖延、挤占、挪用世行贷款资金,把项目支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今后,财政部世行司将会同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部门方面加强对支付工作的定期检查,并相应进行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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