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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6-27

施行日期:198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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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专业职务问题,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注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会计管理分册)第29页至第33页。)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办法,考察这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经考察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专业职务的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受《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财务司(局)认为,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二、会计师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相近专业工作,下同)20年以上(含20年,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1)经过相当于大专的财务会计专业培训,在职学习累计2年以上或离职学习1年以上,学完财务会计专业的主要课程并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2)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中专或中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课程或编写过一门中专或中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讲义并被采用的。

(3)能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中型单位某一主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成绩突出,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了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的,可免试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含高中程度文化考试合格人员,下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2年以上,经相当于大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三、助理会计师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的,可免试参加助理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2.高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经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助理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四、会计员

高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经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会计员职务的评审。

五、考试的组织和内容

1.相当于大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定为:政治经济学、会计原理、专业会计、专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四门。

2.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行政公署或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定为:政治经济学常识、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3.中央在地方的单位,一般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需要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例如铁道、银行、海关等),应征得财政部同意。

4.上述“专业会计(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划分为:工业会计、商业会计(含外贸、物资、粮食)、交通运输会计、农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预算会计、银行会计等七类。

5.依上述规定组织的考试,只考察参加考试人员是否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知识,不得作为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的依据。

6.在本暂行规定下达以前,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其成绩可否视同本规定的考试成绩,由有关财政部门认定。

7.在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或相应性质的中专学校不脱产学习的在职会计人员,参加国家成人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的在职会计人员,凡取得本规定应考的四门专业课单科合格证明的,可视同考试成绩合格。

六、本规定只解决在首次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问题。能否评定相应的专业职务,还要由评委会根据其他任职条件全面考核评审后确定,合格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聘任(任命)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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