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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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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海办字(2006)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沿海省、市海洋厅(局)上报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材料,我们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为了进一步了解共建执行单位情况,有力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定于2006年11月13?30日对沿海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共建执行单位技术能力(人员、设备、资质)配置;

2、共建执行单位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3、试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工作进展。

二、检查组织形式

检查组由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组成单位和所在省海洋厅(局)组成,分5个检查组对沿海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第一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2?3人,所在省(直辖市)海洋厅(局)1人,对辽宁、河北、天津进行检查。

第二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1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1人,所在省(直辖市)海洋厅(局)1人,对山东、江苏、上海进行检查。

第三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1人,国家海洋技术中心1人,所在省海洋厅(局)1人,对浙江、福建进行检查。

第四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2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1人,对广东进行检查。

第五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1人,中国海监总队1人,所在省(自治区)海洋厅(局)1人,对广西、海南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第一组:11月13日?11月20日

其他组:11月22日?11月30日

四、检查程序

1、被检查单位向检查组汇报有关情况;

2、机构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研讨;

3、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4、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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