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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机场公安机构名称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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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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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机场公安机构名称设置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飞行学院公安局,各机场公安局(分局):
  根据总局高副局长在今年6月4日“改进和加强机场公安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规范机场公安机构名称,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讲话精神,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场公安机构名称用印和执法权限的通知》(总局发明电(2005)1554号),对改革过渡期内机场公安机构名称、用印和执法权限等问题具体做了部署。根据各地请示,结合民航公安工作实际,我局对28个处级公安机构的名称、用印和执法权限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民航各级公安机构名称、用印和执法权限问题基本解决,各项工作逐步规范、有序。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名称改为“民航××(省、区、市)机场公安局”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9地机场公安机关。

二、名称改为“民航××(省会市)机场公安局”的有山东、江苏、湖北、海南、新疆5地机场公安机关。

三、名称改为“民航××(市)机场公安局(分局)”的有大连、烟台、青岛、温州4地机场公安机关。

四、按照有关规定,名称保持不变的有北京、天津、广州、西藏4地机场公安机关。

五、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上海、浙江、湖南机场公安机构名称分别调整为: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各机场公安机构名称一览表》
  民航华北地区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河北机场公安局
  民航山西机场公安局
  民航内蒙古机场公安局
  民航东北地区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辽宁机场公安局
  民航大连机场公安局
  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
  民航黑龙江机场公安局
  民航华东地区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
  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民航安徽机场公安局
  民航福建机场公安局
  民航江西机场公安局
  民航济南机场公安局
  民航青岛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烟台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温州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中南地区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
  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
  民航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公安局
  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
  民航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公安局
  民航西南地区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飞行学院公安局
  民航四川机场公安局
  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
  民航贵州机场公安局
  民航云南机场公安局
  民航西北地区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
  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
  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
  民航宁夏机场公安局
  民航新疆地区
  民航新疆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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